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上述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享受呢?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监护人。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 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2. 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四)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 学前教育支出: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2. 学历教育支出: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 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2. 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四)注意事项
1. 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2.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或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1. 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支出;
2.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二)扣除标准
1. 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400元/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定额扣除);
2.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年度,3600元/年(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本人扣除,或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本人扣除。
(四)注意事项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期间(不超过240个月)。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2. 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3.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四)注意事项
1. 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2.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4.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二)扣除标准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定额扣除);
2.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定额扣除);
3.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2.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扣除;
3.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四)注意事项
1.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扣除标准
2000元/月(定额扣除)。
(三)扣除方式
1. 独生子女:全额扣除;
1. 非独生子女:分摊扣除
(1)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2)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3)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四)注意事项
1.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分摊扣除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方式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扣除主体
1. 本人医药费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2. 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注意事项
1. 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 个人负担部分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3. 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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